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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一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吳雄銘池啟明石木欽郭毓洲呂潮澤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一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

年九月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八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提起上訴,除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違背法令」外,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呂 潮 澤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一四號於民國 88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