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一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一四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
年九月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八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提起上訴,除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違背法令」外,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