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8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炫達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於106年11月1日之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應適用之法條欄,誤載「刑法第51條第9款」,應更正為「刑法第第40條之2第1項」。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