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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江錫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8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炫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於106年11月1日之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應適用之法條欄,誤載「刑法第51條第9款」,應更正為「刑法第第40條之2第1項」。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秋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錫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88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