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余政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57號、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政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57號、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
一、本件被告余政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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