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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玉聰陳怡君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景超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告
劉建良
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律師
被告
林揚傑
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律師

      林堡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6 年度偵字第7320、7321、7325、9217、9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景超、劉建良、林揚傑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間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述之情節仍有不一,有事實足認其等有勾串共犯之虞,且加入詐欺集團,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規定,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訊問後,裁定自106 年7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等後,被告等雖於本院審理時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全部認罪,供述之情節業已大致相符,並經本院為有罪之判決,惟公訴人及部分被告業己提起上訴,而被告等前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述情節不一之情無法改變,於上訴審審理時依然可能翻供,且被告等均係加入詐欺集團,本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虞,本院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9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陳念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3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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