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75號
- 原告
- 劉威良
- 原告
- 劉陳秀枝即達文西積木企業社
- 被告
- 楊鍾鼎即鍾鼎山林文教社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5年度易更一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