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 原告
- 石秀蓉
- 原告
- 廖明賢
- 被告
- 詹明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207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詹明祐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在案,依前開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