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4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44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俊豪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柯俊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驗餘淨重壹點陸貳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106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