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80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畯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畯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於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附表編號9 關於「證人呂雅倩」之記載應更正為「證人呂亞倩」。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為本案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於民國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103 年6 月6 日起生效。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而修正後第43條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是修正後規定僅係將第3 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予以刪除,與本案之論罪科刑無涉,先予敘明。 (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份者,應與有該身份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雖非本案集團營業人之登記負責人,而係實際負責人,然被告自承為其等之負責人,核與證人張雅婷證稱被告會以電話或口頭指示其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開給何人之證述相符,被告既身為本案集團營業人之經營決策與執行、會計帳冊及稅務處理等事務,其就執行該等職務之範圍內之行為,亦屬公司負責人,而係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衡諸前揭最高法院決意旨,被告自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適用。 (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倘非納稅義務人,縱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應適用特別規定,成立同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不能論以同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又稅捐稽徵法採實質課稅,如無實際營業,即不予課稅,是即便以不實會計憑證申報,亦無所謂逃漏稅捐。另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自不得適用「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規定。 (四)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復按統一發票乃營利事業本身有權自行製存,用以證明銷貨入帳事項之經過而偽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或記入帳冊,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前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同條項款後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該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得參)。查,被告係為本案集團營業人之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稱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已如上述,被告明知如附表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欄中①至⑱部分(分別在附表編號3 、4 、6 至8 、11、12)所示之時間,無銷貨予水晶服飾店、寶格蒂服飾店、蒂格服飾店(臺中、高雄)及格蒂服飾店之事實,竟以由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一)至(九)所示營業人名義,先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上開服飾店等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是核被告如附表編號3 、4 、6 至8 、11、12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另被告就附表編號1 、2 、5 、9 、10、14至15所為,因無實際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則均僅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 (五)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4962號判決、101 年度臺上字第3275號判決、101 年度臺上字第4362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15所為,各係於每2 個月1 期之申報期限前接續開立數張不實統一發票,可認被告於上開15期內,各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即合計共15次接續犯行)。又被告就附表編號3 、4 、6 至8 、11、12所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15次犯行間,犯意均各別,行為均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按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被告前開犯行,如有應沒收部分,自應適用本案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而為裁判。惟查: (一)本案被告犯前揭不實之會計憑證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而持有之相關不實之統一發票,業由被告持以交付予水晶服飾店與寶格蒂服飾店、蒂格服飾店(臺中)、蒂格服飾店(高雄)、格蒂服飾店,均已非被告所有,又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二)被告犯如附表所示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部分,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附表: ┌─┬──────┬──────┬────────┬──┬─────┬─────┬───────────┐ │編│開立統一發票│開立統一發票│取得統一發票之營│張數│統一發票銷│統一發票營│ 宣告刑 │ │號│所屬期別 │之營業人 │業人 │ │售金額 │業稅額 │ │ ├─┼──────┼──────┼────────┼──┼─────┼─────┼───────────┤ │ 1│98年9-10月 │品大企業社 │鴻華企業社 │ 4│ 295,200│ 14,760│黃畯騰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 │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99年11-12月 │鴻華企業社 │品大企業社 │ 2│ 223,000│ 11,150│黃畯騰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 │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100年3-4月 │品大企業社①│水晶服飾店 │ 1│ 180,000│ 9,000│黃畯騰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 │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100年5-6月 │華源企業社 │捷通企業社 │ 1│ 120,000│ 6,000│黃畯騰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鴻華企業社 │ 3│ 550,000│ 27,500│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華源企業社②│水晶服飾店 │ 1│ 95,238│ 4,762│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100年7-8月 │上益企業社 │迅達企業社 │ 1│ 16,200│ 810│黃畯騰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捷通企業社 │ 1│ 34,680│ 1,734│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100年9-10月 │捷通企業社③│蒂格服飾店(高雄)│ 2│ 190,000│ 9,500│黃畯騰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格蒂服飾店(高雄)│ 4│ 480,000│ 24,000│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寶格蒂服飾店 │ 2│ 150,000│ 7,500│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捷通企業社 │迅達企業社 │ 3│ 404,353│ 20,217│ │ │ │ ├──────┼────────┼──┼─────┼─────┤ │ │ │ │上益企業社④│蒂格服飾店(高雄)│ 2│ 210,000│ 10,500│ │ │ │ │ ├────────┼──┼─────┼─────┤ │ │ │ │ │格蒂服飾店(高雄)│ 4│ 520,000│ 26,000│ │ │ │ │ ├────────┼──┼─────┼─────┤ │ │ │ │ │寶格蒂服飾店 │ 2│ 150,000│ 7,500│ │ │ │ │ ├────────┼──┼─────┼─────┤ │ │ │ │ │蒂格服飾店(臺中)│ 6│ 700,000│ 35,000│ │ │ │ ├──────┼────────┼──┼─────┼─────┤ │ │ │ │鴻華企業社 │迅達企業社 │ 1│ 85,000│ 4,250│ │ │ │ │ ├────────┼──┼─────┼─────┤ │ │ │ │ │達通企業社 │ 3│ 465,300│ 23,265│ │ ├─┼──────┼──────┼────────┼──┼─────┼─────┼───────────┤ │ 7│100年11-12月│捷通企業社⑤│蒂格服飾店(高雄)│ 1│ 110,000│ 5,500│黃畯騰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格蒂服飾店(高雄)│ 1│ 220,000│ 11,000│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捷通企業社 │迅達企業社 │ 1│ 95,000│ 4,750│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達通企業社⑥│蒂格服飾店(高雄)│ 1│ 120,000│ 6,000│ │ │ │ │ ├────────┼──┼─────┼─────┤ │ │ │ │ │格蒂服飾店(高雄)│ 2│ 730,000│ 36,500│ │ │ │ │ ├────────┼──┼─────┼─────┤ │ │ │ │ │寶格蒂服飾店 │ 1│ 120,000│ 6,000│ │ │ │ │ ├────────┼──┼─────┼─────┤ │ │ │ │ │蒂格服飾店(臺中)│ 1│ 180,000│ 9,000│ │ │ │ ├──────┼────────┼──┼─────┼─────┤ │ │ │ │迅達企業社⑦│格蒂服飾店(高雄)│ 1│ 230,000│ 11,500│ │ │ │ ├──────┼────────┼──┼─────┼─────┤ │ │ │ │上益企業社⑧│蒂格服飾店(高雄)│ 1│ 170,000│ 8,500│ │ │ │ │ ├────────┼──┼─────┼─────┤ │ │ │ │ │格蒂服飾店(高雄)│ 2│ 620,000│ 31,000│ │ │ │ │ ├────────┼──┼─────┼─────┤ │ │ │ │ │寶格蒂服飾店 │ 2│ 280,000│ 14,000│ │ │ │ │ ├────────┼──┼─────┼─────┤ │ │ │ │ │蒂格服飾店(臺中)│ 2│ 320,000│ 16,000│ │ │ │ ├──────┼────────┼──┼─────┼─────┤ │ │ │ │上益企業社 │迅達企業社 │ 1│ 189,430│ 9,472│ │ ├─┼──────┼──────┼────────┼──┼─────┼─────┼───────────┤ │ 8│101年1-2月 │捷通企業社⑨│蒂格服飾店(高雄)│ 1│ 200,000│ 10,000│黃畯騰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格蒂服飾店(高雄)│ 1│ 600,000│ 30,000│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寶格蒂服飾店 │ 1│ 200,000│ 10,000│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蒂格服飾店(臺中)│ 1│ 70,000│ 3,500│ │ │ │ ├──────┼────────┼──┼─────┼─────┤ │ │ │ │達通企業社⑩│蒂格服飾店(高雄)│ 1│ 100,000│ 5,000│ │ │ │ │ ├────────┼──┼─────┼─────┤ │ │ │ │ │格蒂服飾店(高雄)│ 2│ 500,000│ 25,000│ │ │ │ │ ├────────┼──┼─────┼─────┤ │ │ │ │ │寶格蒂服飾店 │ 1│ 200,000│ 10,000│ │ │ │ │ ├────────┼──┼─────┼─────┤ │ │ │ │ │蒂格服飾店(臺中)│ 1│ 60,000│ 3,000│ │ │ │ ├──────┼────────┼──┼─────┼─────┤ │ │ │ │上益企業社⑪│蒂格服飾店(高雄)│ 1│ 200,000│ 10,000│ │ │ │ │ ├────────┼──┼─────┼─────┤ │ │ │ │ │格蒂服飾店(高雄)│ 1│ 500,000│ 25,000│ │ │ │ │ ├────────┼──┼─────┼─────┤ │ │ │ │ │寶格蒂服飾店 │ 1│ 200,000│ 10,000│ │ │ │ │ ├────────┼──┼─────┼─────┤ │ │ │ │ │蒂格服飾店(臺中)│ 1│ 70,000│ 3,500│ │ │ │ ├──────┼────────┼──┼─────┼─────┤ │ │ │ │上益企業社 │迅達企業社 │ 1│ 35,420│ 1,771│ │ ├─┼──────┼──────┼────────┼──┼─────┼─────┼───────────┤ │ 9│101年3-4月 │捷通企業社 │上益企業社 │ 1│ 195,430│ 9,772│黃畯騰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鴻華企業社 │迅達企業社 │ 1│ 3,500│ 175│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達通企業社 │ 1│ 65,800│ 3,290│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101年5-6月 │上益企業社 │迅達企業社 │ 1│ 18,500│ 925│黃畯騰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 │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101年7-8月 │捷通企業社 │迅達企業社 │ 2│ 35,952│ 1,798│黃畯騰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達通企業社⑫│蒂格服飾店(高雄)│ 1│ 166,667│ 8,333│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格蒂服飾店(高雄)│ 2│ 680,428│ 34,022│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迅達企業社⑬│蒂格服飾店(高雄)│ 1│ 214,286│ 10,714│ │ │ │ │ ├────────┼──┼─────┼─────┤ │ │ │ │ │格蒂服飾店(高雄)│ 1│ 322,286│ 16,114│ │ │ │ ├──────┼────────┼──┼─────┼─────┤ │ │ │ │上益企業社⑭│格蒂服飾店(高雄)│ 2│ 902,048│ 45,102│ │ ├─┼──────┼──────┼────────┼──┼─────┼─────┼───────────┤ │12│101年9-10月 │捷通企業社⑮│格蒂服飾店(高雄)│ 2│ 428,571│ 21,429│黃畯騰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捷通企業社 │迅達企業社 │ 2│ 47,900│ 2,395│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仁記有限公司 │ 3│ 338,657│ 16,933│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龍海企業社 │ 1│ 63,460│ 3,173│ │ │ │ │ ├────────┼──┼─────┼─────┤ │ │ │ │ │上益企業社 │ 1│ 32,700│ 1,635│ │ │ │ ├──────┼────────┼──┼─────┼─────┤ │ │ │ │達通企業社⑯│蒂格服飾店(高雄)│ 1│ 190,476│ 9,524│ │ │ │ │ ├────────┼──┼─────┼─────┤ │ │ │ │ │格蒂服飾店(高雄)│ 1│ 352,381│ 17,619│ │ │ │ ├──────┼────────┼──┼─────┼─────┤ │ │ │ │達通企業社 │龍海企業社 │ 1│ 29,830│ 1,492│ │ │ │ ├──────┼────────┼──┼─────┼─────┤ │ │ │ │迅達企業社⑰│蒂格服飾店(高雄)│ 1│ 190,476│ 9,524│ │ │ │ │ ├────────┼──┼─────┼─────┤ │ │ │ │ │格蒂服飾店(高雄)│ 2│ 619,047│ 30,953│ │ │ │ ├──────┼────────┼──┼─────┼─────┤ │ │ │ │仁記有限公 │格蒂服飾店(高雄)│ 2│ 504,762│ 25,238│ │ │ │ │司⑱ │ │ │ │ │ │ │ │ ├──────┼────────┼──┼─────┼─────┤ │ │ │ │上益企業社 │迅達企業社 │ 1│ 21,500│ 1,075│ │ ├─┼──────┼──────┼────────┼──┼─────┼─────┼───────────┤ │13│101年11-12月│捷通企業社 │仁記有限公司 │ 2│ 184,700│ 9,235│黃畯騰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龍海企業社 │ 5│ 296,510│ 14,826│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達通企業社 │迅達企業社 │ 1│ 7,735│ 387│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仁記有限公司 │ 1│ 168,440│ 8,422│ │ │ │ │ ├────────┼──┼─────┼─────┤ │ │ │ │ │龍海企業社 │ 2│ 194,220│ 9,711│ │ │ │ ├──────┼────────┼──┼─────┼─────┤ │ │ │ │上益企業社 │迅達企業社 │ 1│ 130,000│ 6,500│ │ │ │ │ ├────────┼──┼─────┼─────┤ │ │ │ │ │龍海企業社 │ 3│ 348,940│ 17,447│ │ ├─┼──────┼──────┼────────┼──┼─────┼─────┼───────────┤ │14│102年1-2月 │捷通企業社 │仁記有限公司 │ 1│ 31,850│ 1,593│黃畯騰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龍海企業社 │ 1│ 44,640│ 2,232│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仁記有限公司│迅達企業社 │ 1│ 30,400│ 1,520│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5│102年3-4月 │迅達企業社 │龍海企業社 │ 3│ 254,200│ 12,710│黃畯騰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仁記有限公司│龍海企業社 │ 6│ 282,705│ 14,137│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