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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9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吳幸芬林慧欣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92號

原告
吳林淑芬
被告
康泰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羚妤
被告
陳彥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16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92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