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92號
- 原告
- 吳林淑芬
- 被告
- 康泰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羚妤
- 被告
- 陳彥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16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92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16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