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7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7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勤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4日所為之
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第一欄所示部分均應更正為如附件第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件第一欄有關「106 年」之載,均屬「104 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附件第二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9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編號│ 應更正部分 │ 更正結果 │ ├──┼──────────────┼─────────────┤ │一 │原刑事判決「犯罪事實」欄第│應更正為「104 年11月10日22│ │ │14行有關「106 年11月10日22時│時32分至42分」。 │ │ │32分至42分」之記載。 │ │ ├──┼──────────────┼─────────────┤ │二 │原刑事判決之附表二編號1 「提│應更正為「104 年11月10日22│ │ │領過程」欄「106 年11月10日22│時32分至同日22時42分許」。│ │ │時32分至同日22時42分許」之記│ │ │ │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