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1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17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宥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4601號),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515 號判決移轉管轄,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宥驊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宥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陳宥驊將莊子德申設之帳戶提款卡、密碼提供予陳思齊,經陳思齊轉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財物,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提供莊子德之提款卡、密碼予陳思齊,使詐欺集團成員得持以詐騙不同被害人,其中被害人雖有數人,惟被告提供帳戶提款卡、密碼舉措僅有一次,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提供莊子德之帳戶等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之幫助犯行,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為智慮健全、具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之人,竟任意將莊子德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陳思齊轉由不詳人士使用,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安全,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所為實不足取,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知所悔悟,並衡以莊子德因同案所量處之刑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4601號
被 告 陳宥驊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6樓
之5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宥驊可預見提供帳戶予不明人士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
財產犯罪工具之虞,竟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
於民國105年8月19日前之某日,在高雄市左營區世運主場館
外,收受友人莊子德之玉山銀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0號、
大眾商業銀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右昌分行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含密碼)
後,旋即轉交予友人陳思齊使用。(莊子德業經臺灣嘉義地
院106年度嘉簡字第40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陳思齊通
緝中)嗣不詳詐欺集團因而取得上揭帳戶後,即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彼等
陷於錯誤,而將附表所示之金額轉帳至莊子德申設之前揭帳
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二、案經蔣淑娟、王姿璇、張雅俐、王品涵、王芸萱、高士媛及
林珈如訴由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陳宥驊之自白。
2.告訴人蔣淑娟、王姿璇、張雅俐、王品涵、王芸萱、高士
媛及林珈如之指訴,
3.證人莊子德之證詞。
4.開戶申請書、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轉帳單、存簿影本、訂單客服紀錄、通話紀錄、訊息影本
、帳戶各資檢視、彰化銀行轉帳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台新銀行轉帳單、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
國泰世華銀行轉帳單、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在
卷可資佐證,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檢察官 葉 美 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 淑 杏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詐騙時間 │ 詐騙方式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 │備註 │
│號│ │ │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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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8月19日│佯稱蔣淑娟收受貨品時│蔣淑娟 │105年8月19│匯款29,985元至│警卷第10-1│
│ │18時14分許 │誤簽「分期付款」,需│ │日18時14分│被告玉山銀行帳│2頁,37-38│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 │許 │戶 │頁 │
│ │ │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 │ │ │ │
├─┼──────┼──────────┼─────┼─────┼───────┼─────┤
│2 │105年8月19日│佯稱王姿璇在聖克萊爾│王姿璇 │105年8月19│匯款29,985元至│警卷第14- │
│ │18時22分許 │購物網站,訂單操作錯│ │日19時21分│被告玉山銀行帳│16頁,40 │
│ │ │誤,誤訂20筆;需操作│ │ │戶 │-43頁 │
│ │ │提款機處理云云 │ │ │ │ │
├─┼──────┼──────────┼─────┼─────┼───────┼─────┤
│3 │105年8月19日│佯稱張雅俐在網路購物│張雅俐 │105年8月19│匯款29,985元至│警卷第17- │
│ │18時38分許 │誤設定為分期轉帳,需│ │日20時17分│被告大眾銀行帳│19頁,45頁│
│ │ │操作提款機處理云云 │ │ │戶 │ │
├─┼──────┼──────────┼─────┼─────┼───────┼─────┤
│4 │105年8月19日│佯稱王品涵在網路報名│王品涵 │105年8月19│匯款7,998至被 │警卷第20- │
│ │18時38分許 │「多益」考試,因內部│ │日22時2分 │告大眾銀行帳戶│21頁,47頁│
│ │ │作業錯誤導致重複報名│ │ │ │ │
│ │ │,需操作提款機處理云│ │ │ │ │
│ │ │云 │ │ │ │ │
├─┼──────┼──────────┼─────┼─────┼───────┼─────┤
│5 │105年8月19日│佯稱王芸萱在網路購物│王芸萱 │105年8月 │共匯4筆至被告 │警卷第22 │
│ │20時45分許 │,物流人員誤設定其為│ │19日 │大眾銀行帳戶:│-25頁,49 │
│ │ │盤商,將大量定或,需│ │ │1.21時46分,匯│-52頁 │
│ │ │操作提款機處理云云 │ │ │款29989元 │ │
│ │ │ │ │ │2.23時6分,匯 │ │
│ │ │ │ │ │款29985元 │ │
│ │ │ │ │ │3.23時12分,匯│ │
│ │ │ │ │ │款29985元 │ │
│ │ │ │ │ │4.23時42分,匯│ │
│ │ │ │ │ │款249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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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8月20日│佯稱高士媛在網路購物│高士媛 │105年8月19│共匯2筆至被告 │警卷第26- │
│ │21時30分許 │簽單有誤,需操作提款│ │日 │中國信託銀行帳│27頁,54頁│
│ │ │機處理云云 │ │ │戶: │ │
│ │ │ │ │ │1.21時59分 │ │
│ │ │ │ │ │,匯款2988元 │ │
│ │ │ │ │ │2.22時2分,匯 │ │
│ │ │ │ │ │款2701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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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8月20日│佯稱林珈如在網路 │林珈如 │ │共匯2筆至被告 │警卷第28- │
│ │18時59分許 │QueenShop購物,因作 │ │ │中國信託銀行帳│30頁,56頁│
│ │ │業疏失,誤設定其為批│ │ │戶: │ │
│ │ │發商,需操作提款機處│ │ │1.22時22分 │ │
│ │ │理云云 │ │ │,匯款29987元 │ │
│ │ │ │ │ │2.22時24分,匯│ │
│ │ │ │ │ │款1698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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