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江鯉谷
- 受刑人
- 江俞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鯉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江鯉谷因受刑人江俞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江俞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 萬元,由具保人江鯉谷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105 年6 月26日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4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而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485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2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 份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