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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0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08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羅國豪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竊盜案件,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6 年度執沒字第1578號)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書狀所示。

二、受刑人在監之保管金既係家中親友為救濟受刑人而捐贈,即屬受刑人之財產,仍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處分時資為抵償之標的。又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固規定沒收及抵償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然準用與適用有別,適用係完全依其規定而適用之;準用則祇就某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刑事執行程序與民事執行程序既有相異之處,自應就性質相近者始得準用。而對受刑人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給與飲食、物品,並供用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對受刑人應定期及視實際需要施行健康檢查,並實施預防接種等傳染病防治措施;罹急病者,應於附設之病監收容之,監獄行刑法第45條第1 項、第51條第1 項及第5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足見受刑人在監之給養及醫治,均由國家負擔,無須由受刑人自行購置生活必須或支付醫療費用,檢察官對受刑人執行沒收處分,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而以受刑人之財產抵償時,原則上並無再酌留生活所必需金錢之必要,自無準用強制執行法相關酌留生活所必須之金錢等規定之餘地,更無聲明異議意旨所指違反行政執行法第3 條所定公平合理之原則或逾越達成執行目的所必要限度之情形(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聲字第49號裁定同此看法)。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羅國豪(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3829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暨宣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 元沒收,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執字第5082號、106 年度執沒字第1578號案件執行,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並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則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上開確定判決執行,並以106 年3月31日中檢宏執法106 執沒1578字第35814 號函指揮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下稱臺中監獄)於3,000 元之範圍內,就受刑人之保管金、勞作金於酌留受刑人每月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扣繳匯送臺中地檢署以作為受刑人於本案遭宣告沒收之犯罪所得並無違誤。

(二)本案受刑人之親友為救濟受刑人而監外送入或郵寄至監捐贈予受刑人之金錢,業經監所人員代為收受,存入受刑人金錢保管戶,並製作收據交予受刑人收執,是所有權業已移轉受刑人無訛,自屬受刑人之財產,依上開說明,得為刑事沒收追徵之標的,受刑人此部分異議,難認有理。又

而以受刑人之財產抵償時,因受刑人在監之給養及醫治,依法均由國家負擔,原則上並無再酌留生活所必需金錢之必要,自無準用強制執行法相關酌留生活所必須之金錢等規定之餘地,已如前述,是受刑人此部分之異議,亦無理由。

(三)又受刑人在臺中監獄服刑中,其日常膳宿皆由監獄提供,無須由受刑人支付,於執行沒收追徵時,原則上無酌留生活費用之必要,業如上述,況本件扣繳保管金時,亦已酌留每月生活所需,此有上揭臺中地檢署函文附卷可查,足徵檢察官函令監所執行扣繳受刑人保管金、勞作金之時,已由該監獄酌留部分款項予受刑人,以供其日常生活必需之開銷。則檢察官依法指揮執行沒收扣繳受刑人之財產,核無不合,且每月已由該監獄酌留部分財產予受刑人,足供維持其日常生活所需,亦無執行不當情事,故受刑人對於上揭執行處分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況本院函詢臺中監獄關於受刑人於獄中之消費情形,經上開監獄函覆受刑人之保管金分戶卡及銷貨明細表上載明受刑人於獄中之帳戶均有結存,而受刑人購買之物品,多為香菸、茶飲、咖啡等,極少係購買日常生活用品如盥洗用具、內衣褲等物,本院查無受刑人所謂有難以維持日常生活之跡證,尚難認受刑人上開所述為真。此外,復查無檢察官上開執行之指揮有何違誤之處,綜上,受刑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對受刑人執行沒收處分,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08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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