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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3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若晨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6 年度執字第6401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191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許若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許若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8月30日上午│105年10月9日上午│105年10月2日下午│
│                │8時5分許採尿前回│9時25分許採尿前 │3時40分許採尿前 │
│                │溯96小時內某時  │回溯96小時內某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4769號  │毒偵字第5221號  │毒偵字第46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中簡字第 │106年度中簡字第 │106年度中簡字第 │
│事實審│        │2628號          │436號           │301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12月28日   │106年3月6日     │106年2月22日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中簡字第 │106年度中簡字第 │106年度中簡字第 │
│      │        │2628號          │436號           │301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2月2日     │106年4月6日     │106年3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2985號    │執字第5970號    │執字第6401號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33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