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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0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斐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40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志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受刑人賴志明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3 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802號及104 年度中簡字第988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5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編號2、編號3 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且有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2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3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宣告刑,雖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斐琪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06月02日     │103年06月02日     │103年12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 年度毒│臺中地檢103 年度毒│臺中地檢104 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236號      │偵字第2236號      │偵字第737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1802│103 年度訴字第1802│104 年度中簡字第  │
│事│            │號                │號                │988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年02月06日     │104 年02月06日(檢│104年06月12日     │
│  │            │                  │察官聲請書一覽表誤│                  │
│  │            │                  │載為104 年06月12日│                  │
│  │            │                  │,應予更正)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1802│103 年度訴字第1802│104 年度中簡字第  │
│判│            │號                │號                │988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03月11日     │104年03月11日     │104年07月1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
│                │字第4208號(執行中│字第4209號(執行中│字第11204 號(執行│
│                │)                │)                │中,刑期至108 年01│
│                │                  │                  │月23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0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