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40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志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受刑人賴志明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3 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802號及104 年度中簡字第988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5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編號2、編號3 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且有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2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3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宣告刑,雖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06月02日 │103年06月02日 │103年12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 年度毒│臺中地檢103 年度毒│臺中地檢104 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236號 │偵字第2236號 │偵字第737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1802│103 年度訴字第1802│104 年度中簡字第 │ │事│ │號 │號 │988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年02月06日 │104 年02月06日(檢│104年06月12日 │ │ │ │ │察官聲請書一覽表誤│ │ │ │ │ │載為104 年06月12日│ │ │ │ │ │,應予更正)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1802│103 年度訴字第1802│104 年度中簡字第 │ │判│ │號 │號 │988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03月11日 │104年03月11日 │104年07月1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 │ │字第4208號(執行中│字第4209號(執行中│字第11204 號(執行│ │ │) │) │中,刑期至108 年01│ │ │ │ │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