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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0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冠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6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冠中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冠中前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 、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執行筆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02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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