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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50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65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佑淇

具 保 人 許月蕉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324號、106年度執字第14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月蕉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月蕉因受刑人即被告劉佑淇(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保釋後,已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顯已逃匿,並經通緝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及完整矯正簡表等件可稽,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50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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