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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背信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張德寬陳斐琪何紹輔
  • 法定代理人
    黃朝鈺

  • 被告
    林緁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18號 自 訴 人 零壹貳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朝鈺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林緁憓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劉育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如附件一)及刑事自訴補充理由㈠狀(如附件二)所載。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委任郭峻誠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本院定於民國108年2月1日行審理程序,經合法通知自訴 代理人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再定於108年4月12日續行審判準備程序,並依法通知自訴代理人,且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上開期日筆錄、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附件一:刑事自訴狀 附件二:刑事自訴補充理由狀㈠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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