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佳宏
- 被告
- 許嘉容
- 被告
- 上一被告之
- 選任辯護人
- 周仲鼎律師
- 被告
- 邱柏勛
周佳儀
薛居正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105年度偵字第19068、30977號),本院於107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七主文欄所載「蔡佳宏」應更正為「邱柏勛」。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七主文欄之被告應為「邱柏勛」,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誤寫為「蔡佳宏」,而此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