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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35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源森尚安雅林芳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3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亮志

具 保 人 陳怡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5074、26506、26940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95、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怡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亮志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具保,由具保人陳怡如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惟被告與具保人屆期均未到庭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拘提被告,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有嘉義地檢署107年1月11日嘉檢珍誠106助529字第1231號函暨檢附之拘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7年1月10日函文及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林芳如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3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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