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猷壬
具 保 人 周仲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200 、232 、248 、165 號、106 年度偵字第304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仲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猷壬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周仲鼎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經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於民國107 年年7 月12日下午2 時14分、同年8 月28日上午9 時14分到庭接受審判,又業於107 年8 月8 日另案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緝,是被告顯已逃匿,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具保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07 年5 月2 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70015230函及所附拘提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7 年5 月8 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70019902號函及所附拘提報告書及訪談紀錄表、公示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少連偵200 卷第92至94頁;本院卷第57-65 、105 、135 、149 頁);另本院已依法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前揭期日至本院接受審判,此亦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 129、146 頁)附卷可參,惟屆期具保人仍未能帶同被告到院應訊,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