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陳金興
- 被告
- NOIPANYA SUPHASIT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1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金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12月25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經具保人陳金興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旋即於105 年12月29日出境,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迄今未再入境我國,經本院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具保人亦表示被告已搭機出境,其無法通知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2頁),而未督同被告到庭或到庭陳報被告現時所在處所。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