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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斐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政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57號、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政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斐琪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77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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