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景超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 被告
- 劉建良
- 選任辯護人
- 吳政憲律師
- 被告
- 林揚傑
- 選任辯護人
- 陳如梅律師
林堡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6 年度偵字第7320、7321、7325、9217、9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景超、劉建良、林揚傑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間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述之情節仍有不一,有事實足認其等有勾串共犯之虞,且加入詐欺集團,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規定,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訊問後,裁定自106 年7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等後,被告等雖於本院審理時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全部認罪,供述之情節業已大致相符,並經本院為有罪之判決,惟公訴人及部分被告業己提起上訴,而被告等前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述情節不一之情無法改變,於上訴審審理時依然可能翻供,且被告等均係加入詐欺集團,本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虞,本院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9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