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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原告
石秀蓉
原告
廖明賢
被告
詹明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207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詹明祐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在案,依前開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佳瑩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34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