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21號
- 原告
- 王榮昇
- 被告
- 謝昀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218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被告於刑事訴訟之陳述,其否認有竊盜之行為。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原告所有之黑色包包部分,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218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