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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2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怡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21號

原告
王榮昇
被告
謝昀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218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被告於刑事訴訟之陳述,其否認有竊盜之行為。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原告所有之黑色包包部分,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218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21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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