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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鍾貴堯王品惠施懷閔

原告
雷麗文
被告
李保興

      李榮春

      李王秀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中簡字第15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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