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孟步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肆日」應更正記載為「肆拾日」。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主文欄關於「肆日」應更正記載為「肆拾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