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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9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92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于國耘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9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于國耘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 行至第3 行「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記載更正為「施用毒品愷他命」;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尿液採驗同意書、偵辦毒品案件應受尿液採驗人同意事項登記表」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于國耘於警詢時固矢口否認有何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時間內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伊係於106 年11月22日凌晨0 時20分許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愷他命云云(見毒偵卷第14頁正面)。惟查:

㈠、被告所搭乘之自用小客車於106 年11月22日凌晨1 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前,因加速疾駛而為警攔查,經警在該車上發現毒品愷他命,當場查獲被告散發濃郁愷他命味道後,被告同意警方於106 年11月22日凌晨2 時40分採集其尿液送驗,警方所提供盛裝尿液之瓶子乾淨,並經被告親自排放尿液,警方在被告面前將採尿瓶封口,再由被告親自按捺指印,而被告排放之尿液,經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氣相/液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閾值濃度500n g/mL 、檢出濃度3231 ng/mL)陽性反應、甲基安非他命(閾值濃度500ng/mL、檢出濃度26747ng/mL)陽性反應等情,此有被告106 年11月2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尿液採驗同意書、偵辦毒品案件應受尿液採驗人同意事項登記表、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月11日報告編號6B280068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各1 份(見毒偵卷第13至18頁)在卷可稽,是被告經警合法採集之尿液,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堪予認定。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七十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九十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目前國內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之檢驗僅為鑑定其是否呈陽性反應,尚未定其含量,且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然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 日等語,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 月8 日81藥檢壹字第1156號函載明明確,此屬本院辦理施用毒品案件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是以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時間,依個案而異,因此僅憑尿液中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被告吸食甲基安非他命時間距離採尿時間之長短,然依上開函文內容,被告於106 年11月22日凌晨2時40分經警採尿後,確有驗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情,是足堪認定被告應係於106 年11月22日凌晨2 時40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尚無可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猶未能戒絕毒品,復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所為實有不該,惟念所犯施用毒品罪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並斟酌其犯罪後之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107年度毒偵字第98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92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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