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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2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楊欣怡王奕勛陳怡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12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松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松宜之年齡、生日「50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40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陳松宜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67年8 月30日,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然原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就被告之年齡及出生年月日誤寫為「50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而此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2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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