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
- 原告
- 林蔡千惠
- 原告
- 林大暉
- 原告
- 林欣佩
- 原告
- 林欣宜
- 原告
- 林大卿
- 被告
- 蘇信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