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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郭振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木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 年度執聲字第6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壹仟元紙鈔合計貳佰張)、圓筒形梨山茶葉罐貳罐、綠色福壽梨山茶葉手提紙袋壹只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木仁前因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9190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2 月25日確定,107 年2 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押之新臺幣(下同)20萬元、茶葉禮盒、手提紙袋等物,係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9190 號、105 年度偵字第265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5 年2 月25日確定,嗣於107 年2 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

㈡而扣案之20萬元、茶葉2 罐、手提紙袋為被告為上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行所用之物,且參諸被告供稱並無人指使其進行行賄與其獲利係將土石方轉售與大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泰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價差,而其本案行賄之上開現金乃係取自泰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預先支付之預付價金等情,堪認被告用以行賄之上開物品確屬被告所有之物,且若予以宣告沒收,核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所列情事,聲請人聲請本院沒收上開物品,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振杰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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