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0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01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金順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7537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陳金順係址設臺中市太平區新平路1 段「鑽石大地」集合住宅社區之新進住戶,陳世圍係該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被告陳金順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鑽石大地」集合住宅N 棟1 樓前,欲運送其裝潢施工之廢棄物外出,然因適逢該社區中午休息時間,該處社區不得施工且警衛將側門鐵捲門關閉,被告陳金順因要求開門遭警衛李曉蓉拒絕,竟基於毀損之故意,以自備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及鐵鎚,將上址之電動鐵捲門控制盒撬開後,開啟該處電動鐵捲門,致該處控制盒(價值約新臺幣2500元)盒蓋損毀,無法關閉,喪失正常之效用,而生損害於陳世圍。因認被告陳金順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所列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行獨任審判。
三、本件被告陳金順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鑽石大地大樓管理委員會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第21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