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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014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簡佩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0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金順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7537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陳金順係址設臺中市太平區新平路1 段「鑽石大地」集合住宅社區之新進住戶,陳世圍係該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被告陳金順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鑽石大地」集合住宅N 棟1 樓前,欲運送其裝潢施工之廢棄物外出,然因適逢該社區中午休息時間,該處社區不得施工且警衛將側門鐵捲門關閉,被告陳金順因要求開門遭警衛李曉蓉拒絕,竟基於毀損之故意,以自備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及鐵鎚,將上址之電動鐵捲門控制盒撬開後,開啟該處電動鐵捲門,致該處控制盒(價值約新臺幣2500元)盒蓋損毀,無法關閉,喪失正常之效用,而生損害於陳世圍。因認被告陳金順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所列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行獨任審判。

三、本件被告陳金順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鑽石大地大樓管理委員會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第21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佩珺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014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