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1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12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翁志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9800號、107 年度偵字第10918 號、107 年度偵字第12091 號、107年度偵字第12092 號、107 年度偵字第14010 號、107 年度偵字第14011 號、107 年度偵字第186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