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減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減字第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文宗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104 年度執字第7742號、107 年度聲減字第1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楊文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減刑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宗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
二、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尚無不合,就附表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名 │竊盜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肆月 │ │ │ ├─────┼───────┼───────┼───────┤ │犯罪日期 │95年10月31日 │ │ │ ├─────┼───────┼───────┼───────┤ │偵查機關及│臺灣臺中地方法│ │ │ │案號 │院檢察署104 偵│ │ │ │ │字第5009 │ │ │ ├─────┼───────┼───────┼───────┤ │最後事實審│本院104 年度沙│ │ │ │法院及案號│簡字第123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4月28日 │ │ │ ├─────┼───────┼───────┼───────┤ │確定判決法│本院104 年度沙│ │ │ │院及案號 │簡字第123號 │ │ │ ├─────┼───────┼───────┼───────┤ │判決確定日│104年5月25日 │ │ │ │期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 │ │ ├─────┼───────┼───────┼───────┤ │合於96年罪│第2 條第1 項第│ │ │ │犯減刑條例│3 款 │ │ │ ├─────┼───────┼───────┼───────┤ │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貳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