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4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3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德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德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蔡德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至4 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蔡德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公共危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26日 │ 105年9月21日 │ 105年9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撤緩毒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2號 │第5210號、105年度偵字 │第5210號、105年度偵字 ││ │ │第29749號 │第29749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670號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094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094 ││實│ │ │號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6年4月17日 │ 106年4月21日 │ 106年4月21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670號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094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094 ││決│ │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5月15日 │ 106年5月15日 │ 106年5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8153號(編號1至4已定應│8149號(編號1至4已定應│8149號(編號1至4已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 │畢) │畢) │畢) │└────────┴───────────┴───────────┴───────────┘┌────────┬───────────┬───────────┐│編 號│ 4 │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30日 │106年5月8日23時15分許 ││ │ │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 │ │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652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3351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210號 │ 107年度簡字第27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5月31日 │ 107年3月26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210號 │ 107年度簡字第27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7月3日 │ 107年4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臺中地檢 ││ │11010號(編號1至4已定 │ 107年度執字第6720號 ││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 ││ │執畢)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航代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3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