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2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毅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字第9979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235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毅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毅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28日 │106 年11月21日16│106年11月10日 │ │ (民國) │ │時58分回溯4 日內│ │ │ │ │之某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及 ├───┼────────┼────────┼────────┤ │案號│案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107 年度毒偵字第│106 年度毒偵字第│ │ │ │4588號 │270號 │5432號 │ ├──┼───┼────────┼────────┼────────┤ │最後│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 │審 │案號 │106 年度易字第 │107 年度中簡字第│107 年度中簡字第│ │ │ │4244號 │270號 │877號 │ │ ├───┼────────┼────────┼────────┤ │ │判決 │107年1月8日 │107年3月6日 │107年4月27日 │ │ │日期 │ │ │ │ ├──┼───┼────────┼────────┼────────┤ │確定│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 │ │案號 │106 年度易字第 │107 年度中簡字第│107 年度中簡字第│ │ │ │4244號 │270號 │877號 │ │ ├───┼────────┼────────┼────────┤ │ │確定 │107年1月31日 │107年3月31日 │107年6月21日 │ │ │日期 │ │ │ │ ├──┴───┼────────┴────────┼────────┤ │ 備 註 │編號1 、2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9 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