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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2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毅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字第9979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235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毅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毅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28日    │106 年11月21日16│106年11月10日   │
│ (民國)   │                │時58分回溯4 日內│                │
│            │                │之某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及 ├───┼────────┼────────┼────────┤
│案號│案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107 年度毒偵字第│106 年度毒偵字第│
│    │      │4588號          │270號           │5432號          │
├──┼───┼────────┼────────┼────────┤
│最後│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
│審  │案號  │106 年度易字第  │107 年度中簡字第│107 年度中簡字第│
│    │      │4244號          │270號           │877號           │
│    ├───┼────────┼────────┼────────┤
│    │判決  │107年1月8日     │107年3月6日     │107年4月27日    │
│    │日期  │                │                │                │
├──┼───┼────────┼────────┼────────┤
│確定│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
│    │案號  │106 年度易字第  │107 年度中簡字第│107 年度中簡字第│
│    │      │4244號          │270號           │877號           │
│    ├───┼────────┼────────┼────────┤
│    │確定  │107年1月31日    │107年3月31日    │107年6月21日    │
│    │日期  │                │                │                │
├──┴───┼────────┴────────┼────────┤
│  備    註  │編號1 、2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9 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2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