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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30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昆榮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昆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昆榮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然受刑人因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在假釋期間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與前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9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30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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