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德賢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 確定判決案號欄內關於「106年度中簡字第123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6 年度簡字第123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 確定判決案號欄內「106 年度簡字第1230號」誤載為「106 年度中簡字第1230號」,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