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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19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吳幸芬曹錫泓吳金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1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健翔

具 保 人 楊治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406號、第11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治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同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健翔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 萬元,由具保人楊治宏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107 年5 月2 日訊問筆錄暨刑事報到單、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惟於本院審理期間,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具保人屆期亦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被告,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 年3 月5 日嘉檢卓實109 助80字第00560 號函、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109 年3 月3 日嘉竹警偵字第1090003894號函暨檢送之拘票、報告書存卷可稽;又被告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庭等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吳金玫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19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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