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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高增泓孫藝娜廖慧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承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承錐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分別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同月27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葉承錐(下稱被告)之彰化縣○○鎮○○路00號住所、同鎮忠全路134 號居所,而被告於同年12月3 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刑事聲明上訴狀1 份可稽,然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載對原審判決「誠難甘服,為此爰依法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的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廖慧娟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07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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