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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游秀雯張淵森江彥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翔証
選任辯護人
林俊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訴字第29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楊翔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985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109 年8 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於109 年8 月26日送達由被告親自收受,有本院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存卷足考,惟被告迄今猶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張淵森

法 官 江彥儀

書記官 謝坤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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