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翔証
- 選任辯護人
- 林俊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訴字第29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楊翔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985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109 年8 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於109 年8 月26日送達由被告親自收受,有本院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存卷足考,惟被告迄今猶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