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高文崇陳怡珊郭振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原頡

具 保 人 許庭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13921 、21204 號、105 年度偵字第7986、7987、11800 號、106 年度偵字第33117 號、107 年度偵字第3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庭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廖原頡因詐欺案件,前於偵查中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0 元,由具保人許庭嘉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見105 年度偵字第7986號卷一第81、82、84頁)。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同被告到庭或到庭指明被告所在,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31 至233 、280 、281 頁)。此外,被告經本院囑警拘提並未到案,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7 年7 月9 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70057280號函檢附本院拘票、報告書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7 年7 月16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70036643號函檢附本院拘票、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13 至116 、121 至124 頁),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更因另案遭發布通緝等情,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郭振杰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7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