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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9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黃光進林依蓉王姿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94號

原告
蔡毓偉
被告
蕭宏洋

      王承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108年度訴緝字第260號【即107年度訴字第1242號】、第26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王姿婷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94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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