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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孟步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肆日」應更正記載為「肆拾日」。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主文欄關於「肆日」應更正記載為「肆拾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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