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12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松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松宜之年齡、生日「50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40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陳松宜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67年8 月30日,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然原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就被告之年齡及出生年月日誤寫為「50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而此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