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4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秋明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具 保 人 吳宜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宜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吳宜蓉因被告潘秋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命具保人促被告到庭應訊,具保人並無因案在監在押等情形,亦未協同被告到庭,或陳報被告所在處所;此外,被告經本院囑警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此分別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1紙、本院送達證書2紙、本院刑事報到單1紙、準備程序筆錄1份、被告與具保人個人基本查詢結果各1紙、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107年8月16日恆警偵字第10731568400號函暨檢附拘提結果報告書共2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具保人)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70號偵查卷宗第74、76、77頁、本院卷第15-16、20、21、28、31、35-36反面、40頁】。再者,被告並未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5-8、27頁),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