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4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銘勇
- 選任辯護人
- 張庭禎律師
具 保 人 林偉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132號、107年度偵字第2984、3110、3363、6800、8091、8124、10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偉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林偉民因被告林銘勇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命具保人促被告到庭應訊,具保人並無因案在監在押等情形,亦未協同被告到庭,或陳報被告所在處所;此外,被告經本院囑警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此分別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本院刑事報到單影本各1紙、本院訊問筆錄節本1份、本院送達證書2紙、本院刑事報到單2紙、本院審判筆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7年10月15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70059356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共6紙(含拘票2紙、拘提結果報告書1紙、現場照片4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送達文件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共2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1份、被告與具保人個人基本查詢結果各1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具保人)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10號偵查卷宗第113、114、115頁、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42號卷宗(卷一,下稱本院卷一)第250-251頁、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42號卷宗(卷二,下稱本院卷二)第286-287、288-309、429-444、445-446、473-474、490、491、492頁】。再者,被告並未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二第493頁),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