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9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羿賢
江亞丞
謝旻諺
劉松峻
賴宗賢
雷千弘
林品豪
吳弘毅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顯屬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欄位 │原誤載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 ├──┼─────┼────────┼────────┤ │ 1 │主文欄、理│「江亞承」 │「江亞丞」 │ │ │由欄及附表│ │ │ ├──┼─────┼────────┼────────┤ │ 2 │理由欄 │「張嘉晟」 │「張○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