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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90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唐中興李怡真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9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羿賢

      江亞丞

      謝旻諺

      劉松峻

      賴宗賢

      雷千弘

      林品豪

      吳弘毅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顯屬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欄位      │原誤載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
├──┼─────┼────────┼────────┤
│ 1  │主文欄、理│「江亞承」      │「江亞丞」      │
│    │由欄及附表│                │                │
├──┼─────┼────────┼────────┤
│ 2  │理由欄    │「張嘉晟」      │「張○晟」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9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