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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083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08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萬千熤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萬千熤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桀壽司日本料理店」之廚師,告訴人鄭臣宇則是前開料理店之員工,被告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21時25分許,在上開料理店內,因發現告訴人洗太多米,進而質問告訴人,告訴人即回覆「我不是來聽你說教的」等語,詎被告不滿告訴人態度不佳,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拉扯告訴人之衣領,進而與告訴人推擠拉扯,致告訴人跌坐在地,受有頭部、右下背部、右臀部、右腳踝、左手肘及左手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部分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第1 項之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本件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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